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李国瑞、刘艳坡烈士“共和国卫士”荣誉称号的命令 (国发〔1989〕48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
一、授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总队二支队一大队部通信班战士李国瑞烈士“共和国卫士”荣誉称号;
二、授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总队一支队一中队战士刘艳坡烈士“共和国卫士”荣誉称号。
李国瑞、刘艳坡同志在执行平息首都反革命暴乱任务中,于1989年6月4日壮烈牺牲。李国瑞、刘艳坡同志是在党和人民的培养哺育下成长起来的优秀青年,是祖国的好儿子,是人民的忠诚战士,是全军和武警部队广大指战员学习的楷模。国务院、中央军委号召全军指战员和武警部队官兵认真学习他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为人民利益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的献身精神;学习他们勤勤恳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品德;学习他们严守纪律、令行禁止的优良作风。全军和武警部队,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以饱满的政治热情,高昂的革命斗志,严明的组织纪律,进一步加强部队全面建设,为把我国的改革和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而努力奋斗!
国务院总理 李鹏
中央军委主席 邓小平
1989年7月18日